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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非现场执法怎么处理(非现场执法超限检测系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4 03:42:36  作者:力永宁  浏览次数:712
核心提示: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维修的时候是否无效处理是。现场执法查获车辆途经检测点押送的,轴数大于六轴的,设备不在检定有效期内以及处

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维修的时候是否无效处理

是。现场执法查获车辆途经检测点押送的,轴数大于六轴的,设备不在检定有效期内以及处于维护期间的是作为无效数据处理。能够完成一种或者几种生理功能的多个器官按照一定的次序组合在一起的结构叫做系统。

超限非现场执法怎么处理(非现场执法超限检测系统) 第1张

收到江西不停车治超超载告知函不去处理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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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执法,虽然违法车主不用停车,也不会有执法人员现场处理,但超过时间不到公路部门接受处理,我们就会根据系统筛选情况,进行路面执法。

”执法人员介绍说,按照相关规定,不主动接受处理的货运车辆,将顶格予以处罚,对于主动消除违法,并接受处理的货运车辆,将予以从轻处罚。

探讨运政非现场执法

公路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系统是一种动态治超系统,可实现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对各种车辆动态称重、车辆长宽高检测、车牌识别、短视频、实时视频监控等功能,减少现场管理人员,有效节约路段开支,主要使用弯板及石英进行称重。

系统特点:

1、快速实现车辆动态称重、车牌识别、测速功能;可根据需要将信息发布在可变情报板上;

2、系统具有完善的执法文书处理系统;

3、可实现与交通、运政管理单位对超限违法车辆的信息互联互通,提供违法信息对外发布功能,实现短信通知到人;

4、所有检测设备具有自行检测功能;提供超限车辆车牌及相关数据的查询与修改(不同的账户权限)。

不停车超重检测治超系统证据如何固定?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实际就是“非现场取证”。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张晓莹处长的解释,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取证”。但不能仅有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得的单一证据。

原先一些地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模式,凭不停车检测设备记录的自动称重数据和图像摄录设备拍摄的图片或者视频资料,就算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种非现场执法模式可能需要调整。

实际上哪怕没有新《行政处罚法》,原先公路治超的非现场取证也不是很充分,很难说已经是“查明事实”。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取证方式无法做到“事实清楚”。

根据车辆号牌等信息认定的运输车辆所有人,并不一定就是违法超限运输的当事人。目前假冒车牌还没有彻底杜绝,法律也没有禁止借用运输车辆,车牌识别时也可以出现差错,这些都可能导致当事人认定错误。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推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违法行为当事人,但交通运输部门没有这样的依据。

非现场执法实现了不停车称重检测,但不能查明载运货物。超限运输载运的货物,有可能是可解体物品,也可能是不可解体物品。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有可能已经取得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同时,违法超限运输认定后的处理也不相同。对载运可解体物品的,应责令卸载;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告知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违法超限运输,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的超限运输。“未经许可”,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查明的事实。但在非现场取证中,这方面就有欠缺。

因此,非现场取得的证据,应该作为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证据之一。要定案,还应该有一些辅助证据:对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主单位、超限车辆驾驶员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视频监控、运行轨迹、网络平台等信息对货运源头单位、收货单位进行调查,取得运单、合同、过磅单等证明材料。

当然,最好是能将通过非现场与现场的执法结合起来,根据不停车检测取得的线索,对涉嫌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现场调查,取得更充分的证据。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做的相应比较成熟。也是国内安装比较普遍的设备。

新《治超规定》针对公路收费站的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删去了“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一句。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准确性,新《治超规定》对公路经营企业等非执法部门控制、管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资料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这是有必要的。但这些资料,可以作为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的重要线索。 

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限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程序简单,数据直接导入管理平台,相应比较成熟。也是国内安装比较普遍的设备。 

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概念是什么?

受公安交警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鼓舞,交通执法部门在超限治理等领域也开始应用“非现场执法”。2016年《治超规定》的出台,使得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有了部门规章的依据。2018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明确提出“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又给各地“非现场执法”注入了动力。“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对交通运输部门而言,非常必要,其重大意义,实践中也收到一定成效。

“非现场执法”概念并未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出现。有些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过定义。

交通运输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定义是:执法人员利用技术监控设备和其他调查取证方式,采集和收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相关证据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认定违法事实,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作出处理的执法管理行为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中的“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对“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的定义就比较详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行驶路径、车辆图像等信息,对该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治超执法模式。

设区市政府规章《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的定义则是:利用技术监控设备采集、收集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记录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超限运输治理模式。

从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就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还有相关的几个概念:“非现场监管”“非现场处罚(查处)”“非现场取证”“非现场检测(监测)”“非接触性执法”。这几个慨念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有差异,如“非现场监管”强调利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管;“非现场取证”侧重利用技术手段远程取证;“非接触性执法”则突出尽量不直接接触当事人。

目前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做的相应比较成熟。也是国内安装比较普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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