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限难治理的原因是什么
交通方面,很大程度的问题就是超载超限,每年都有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这多多少少会牵扯到超载超限方面的问题,而相关部门也表示管理很头疼。那么,超载超限问题为什么这么难治理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释。
一、超载超限难治理的原因
1、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
从经济环境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一直处于快速工业化期,在目前公路运输结构还不合理的状态下,超限超载成为公路运输实现规模经济的首选。
从社会环境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的深入,加之城镇化带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公路货运市场的低进入成本、低技术要求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存在较大的空间自然吸引了大量富余人员,解决了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公路货运市场的开放,极大调动了各种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等多种方式经营的局面。但是,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小、能力弱、结构散的特点。个体经营活跃,公路运输市场竞争以价格竞争为主,而恶性的价格竞争正是超限超载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之一。
2、货运业户的经济利益驱动
公路运输成本是反映公路运输经济效益的综合性质量指标,影响成本的因素主要是距离和装载率。公路运输成本会随着运输距离的增加而逐步降低,而与车辆装载率正相关。在给定距离上,货车从半载到满载的总成本增加不大,因为维修费和人员费基本不变,燃油增加幅度也不是很大,货运运输业户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采取的策略就是尽可能的使货物装载重量大于核定装载重量,这就产生了超限超载运输。
货运业户也明白超限超载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执法部门抓住要被处罚,但他们会算这样一笔经济账:被抓是一种概率事件,并不是每次都会被抓,而且还可以通过托人情、找关系、行贿等手段避免高额处罚。而没有被抓的话,本次超载运输就可以获得非常可观的利润。超限超载的运输业户存在侥幸心理,把超限超载处罚当做是一种偶然成本,铤而走险。
3、车辆生产、改装厂家的经济利益分析
目前货运汽车市场上存在大量实际装载能力大于标定吨位的车辆,这是汽车生产厂家为了满足运输市场畸形需求、抢占技术门槛低的货运车辆市场的一种妥协。据统计,90%的超限超载车辆是经过非法改装,通过对车架、车辆悬挂等机件进行硬性加强,对轮胎进行强化处理,车辆能装载更多货物。
大量非法生产、非法改装厂家的存在,使得合法生产标准车型的厂家、拒绝改装车辆的汽车服务厂家业绩惨淡,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车辆生产、改装厂家的行为,不仅给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提供了技术条件,同时也刺激拉动了更多业户进行超限超载运输。
4、地方政府治理超限超载的积极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治理超限超载态度消极,担心治理超限超载过于严格会大幅度提高运费,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一是地方政府对超限超载的危害认识不足。二是地方政府担心治理超限超载会使运输成本增加,从而使当地货品 商 品价格上涨。
5、货运市场监管困难
由于缺乏规模效应,货运市场的价格机制对市场调节基本不起作用,多年来形成了只进不出的市场态势,从而出现更多运输从业者通过超限超载在货运市场中展开恶性竞争。恶性的价格竞争进一步挤压了已经很小的利润空间,运输业者只有采取超限超载运输,从而“陷入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更多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
6、地方资源无序开发引发超限超载乱象
目前由于国土资源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加上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效益,对治超工作不够重视,放任企业违法超限超载,不积极配合有效治超,造成了矿业资源无序开发的现状。
7、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体制的问题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长期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无序进人、趋利执法的问题。一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和源头治超的职能分布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中,这些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二是治超机构普遍无编制无经费,人员无编制导致执法程序不合规、无序进人、严重超编等现象。工作经费通过罚款自收自支,导致为了实现治超机构趋利执法,甚至出现放水养鱼的现象。交通运输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从体制机制入手,彻底解决这些执法乱象。
8、治超站工作的实际困难
一是治超站人员业务素质和治超装备建设落后,难以达到科技治超的基本要求。
二是在社会闲散人员的组织下,超限超载车辆经常采取集中闯岗、闯站、绕行、堵占车道等方式逃避执法检查。
三是不法分子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威逼恐吓,聚众闹事,打杂超限站,伤害执法人员,阻挠执法工作。
四是执法程序繁琐,超限站每天平均通行2000辆运输车辆,如果严格按照检测、卸载、填写执法文书等执法程序,一辆违法超限车辆就需要2名执法人员近40分钟才能完成全部程序。
二、我国对于超载超限的相关规定:
1、《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2、《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这是指载重还有外形尺寸要求: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说到底,超载超限这个交通问题其实是随着经济发展而进一步得到重视的,这也涉及到经济市场环境的秩序是否良好、相关行政部门执法管制是否严格尽职等等问题,所以这需要驾驶者、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三方的配合,才能进一步得出解决超载超限问题的方案。
@2019
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货物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并与道路监管云平台对接,实行信息共享。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应当纳入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八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车辆维修企业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上牌和年检。对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按照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强制报废。第九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简称货物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联网。
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三)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第十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
(二)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事货物运输;
(三)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第十一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货物装载证明。
驾驶人不得驾驶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货运车辆所有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超载阻断技术设备。第三章 路面治理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路设施完好及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矿山、水泥厂、钢铁厂、砂石料场、建筑工地、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的经营单位。第四条 货运车辆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货运车辆治超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将货运车辆治超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货运车辆治超职责。第二章 治超职责第六条 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货物运输车辆治超相关工作责任。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施管理;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治理超载运输工作;对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违法行为。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发现违法生产或者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校准,查处生产不符合载运标准或者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及货运车辆。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销售、维修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拼装、擅自改装车辆,非法销售拼装、擅自改装车辆,或者维修报废车辆的行为。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混载行为,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并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信用联合惩戒。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三)货运源头单位1年内超过3次违法装载、配载的;
(四)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六)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八)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一)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明确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驻治超检测站点,开展联合执法。
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完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活动。第三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标本兼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对治超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相应的保障。
市、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煤炭)、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超限超载登记、抄告、报告、联合执法、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等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治超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对治超成绩显著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上予以倾斜;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七条 生产制造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货运车辆,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第八条 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不得登记、核发牌证,不得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型拖拉机。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非法设立配载点、储煤点及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驻人员,对本辖区内煤炭、沙石、水泥、建材和物流站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达到一定限度的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员实行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源头治理,对县(区)人民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实施进驻监管,对其他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进驻监管的,应当设立驻站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公布执法信息。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
(四)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发放货运装载单;
(五)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和档案制度,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六)配合监管机构做好视频监控和数据联网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七)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列入超限超载不良行为记录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
(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二)运输的货物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三)装载货物时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四)随车携带装载单,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