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限2020年规定 超载超限2020年规定简述
一、2020年超限超载新规定。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其车货总重同时应当不超过驾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吨;
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吨;
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6吨。
二、2020年超限超载新规定影响。
新标准实施之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将不被允许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也将实现不停车称重,所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都不会被允许驶入高速公路。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第三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治超工作年度考核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治超工作。第二章 治超职责第五条 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治超工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行为,监督消除超限违法行为;组织对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行为实施监管;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行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货运车辆注册登记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货运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使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并对检测设备的计量校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
(六)应急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参与调查处理因超限超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货物装卸场站等非法占地行为;加强对开采煤炭、砂石料、矿石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定,实行货运经营者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治超信息互联互通制度,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第三章 源头治理第八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第九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运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时,对非法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不予登记、审验。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的排查工作,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物装载: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公示货运车辆法定装载标准和要求;
(二)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装载配载的货物名称及重量信息进行登记;
(三)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治超执法检查。
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擅自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标注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的实施规范。
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拼装改装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拼装改装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协会成员进行合法装载配载、运输等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促使协会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治超系统数据信息传输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布局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治超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免费提供治超系统实时传输应用软件。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布局规划,在辖区内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治超系统前端设备,称重检测不得收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系统前端设备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前端设备检测路段安装标识牌。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在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的路段和节点,依法采取客货分离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标牌,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治超系统相关设备、设施,不得干扰治超系统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不得泄露、删除、篡改治超系统的数据。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的相关信息数据,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货物合法装载配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
(二)做好货物装载配载的称重计量工作,对收货单位、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载运标准对装载配载货物名称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根据上述信息开具装载配载证明,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
(三)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计重、开具装载配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