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行第一次违反限行规定被开了罚单扣了驾驶证3分罚300元未缴纳怎么样申请免罚?
带好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一些证件,就近找个交警队,咨询下是否可以申请免罚。
1限行政策
一、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 公务用车。行政区域内的中央 国家机关,各级党政机关, 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 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北京车辆限行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时间为0时至24时。
二、根据北京车辆限行规定内容,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 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车辆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北京车辆限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
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的限制:
(一)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限制。
2政策实施
2009年4月6日下午北京市交通委举行 新闻发布会,公布最新社会车辆交通管理措施: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停驶时间由6:00--21:00调整为7:00--20:00,停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停驶的车牌尾号由一个月轮换一次改为每13周轮换一次。首次高峰时段停驶的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首次限行车牌尾号(含临时车牌):
星期一 5和0
星期二 1和6
星期三 2和7
星期四 3和8
星期五 4和9
北京决定继续试行交通限行措施 调整三项规定
北京市政府2009年4月5日下午举行发布会,宣布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社会车辆继续试行交通管理措施,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但停驶时间由上次的6时至21时调整为7时至20时,停驶范围调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但不含五环路,停驶的车牌尾号也由上次一个月轮换一次改为每13周轮换一次。
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该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家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停驶范围为该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驶时间为0时至24时。
2009年4月2日上午,由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研究的《实施〈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监测评估报告》首次对外公布。据监测,“每周少开一天车”期间高峰路网速度比“无限行”期间明显提高,工作日拥堵持续时间从7小时45分减少为2小时30分,特别是“严重拥堵”时间由1小时45分钟减为0。北京“每周少开一天车”限行措施将于4月10日到期,此后限行政策和措施会择机发布。截止到4月1日,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360万辆。
北京市政府5日下午举行发布会,宣布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社会车辆继续试行交通管理措施,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北京市政府发布的通告说,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北京市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北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分别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北京市政府称将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分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案,打通断头路,完善过街设施,优化平交路口,畅通道路微循环系统,努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3九点质疑
北京机动车限行规定合理性和 合法性的九点质疑
一、为什么平白剥夺私车车主权益?奥运期间,有关部门提出单双号限行这一权宜之计,以改善北京空气质量、兑现绿色奥运承诺,因为奥运迫在眉睫,为了 “让国际社会满意、让各国运动员满意”,有车一族都响应这个号召,认为忍两个月没什么,所以大家都几乎一致积极主动接受了这个现实。但北京市政府现在有没有权利把剥夺私车上路权这一举措常态化(目前已确知要持续半年,原因应该是法律规定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生效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可能更长,而且此规定很有可能还要长期持续)?
二、为什么没有事先征求社会特别是私家车车主意见?关于北京市机动车是否应该长期限行奥运期间网上网下已有热议,有关部门并没有视而不见。
三、为什么仓促出台、急于实施?9月28日宣布,10月11日就要施行,这比奥运期间交通限行措施从发布到实施时间(奥运限行提前一个月6月19日宣布的)还要短很多,为什么?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不知道这个仓促实施的规定有无违规违法?
四、为什么只依赖限行解决问题?政府出台任何方面的措施,都要有的放矢,基于大量的调查、分析,针对问题,针对主要环节制定可持续、可操作性的措施。简单把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归咎于汽车是头脑简单、让人悲哀的一件事情。如果单纯想依赖出台限行这一简单化措施,习惯用一刀切思维解决问题,注定要被人批评到自己无地自容。想想北京长年累月堵,到底有关职能部门作了那些有效的调研,听取了多少正面意见,采纳了多少合理化建议。为什么不进行公车改革,为什么不让公交更舒适,为什么道路疏导分流能力那么脆弱,为什么有的路段天天不重样的堵,到底有没有人认真研究拿出办法来??!!为什么总拿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简单的行政强制手段来掩盖问题!!
五、为什么只减免养路费?不知道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公布此次限行配套措施,只说减免一个月养路费,那么保险怎么办?停车费怎么办?车船使用税怎么办?违反限行规定怎么办?都没有说!是没有考虑清楚吧!既然如此,为何匆匆宣布新政?
六、为什么不说明是试行还是长期执行?如前所述,规定到每年4月10日前限行,那么过后怎么办?这次是试行还是一锤子买卖?是试行为什么不说试行?为什么不说清楚?是看实验结果定还是再发布一个接一个临时规定?如此短视,还是没有考虑清楚吧!前几次限行时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数据在哪里?分析结果是什么?对策建议是什么?为什么每每拿群众利益不当事,每每要“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科学精神,只会招来众怨!
七、为什么不点对点、一对一地广泛告知?据我所知,此次限行采取政府公告的形式,只在《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等几大官方媒体公布,没有通过书面通知或手机短信等形式向每一名涉及切实利益的私家车车主点对点通知。大概官方相信民众一定会看报纸、听广播、上网,一定会关心这些规定,因而一厢情愿地要求私家车主自己找、自己看去。但有没有人考虑,如果有人没有看到、听到这些宣传报道,违章了怎么办?不要太相信现代传媒的力量,该谁做的本职工作还应该谁好好做吧!
八、为什么不说明如何保障公车限行措施落实到位?2006年11月,北京全市公车已达62万多辆。通告说,10月1日起北京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所有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谁也知道所谓封存、停驶公车的水分,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办法有没有?如果没有,不要拿广大私车车主开涮!!
九、为什么不向公众耐心说明?政府还是习惯指令行事。如此重大措施出台,一个公告了之,没有官员出来解释政策初衷、考虑因素、政策原因、下步打算、敬请配合等等!估计是怕!是不敢让大家质疑!现在的时代是沟通协商的。
每年第一次违停都免费吗?首次违章免罚网上如何申请
; 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汽车越来越多,城市里找个停车位都是非常困难的,乱停乱放又被罚违停,新手司机停车首次被罚违停是没有免罚这个说法。
首次违章停车如何免罚
不可以免。对违章停车无论次数,对于没有按规定停车,乱停乱放的汽车,交警可以贴罚单。
1、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
2、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而关于首次违章免罚的,免罚不等于不罚,每个城市判罚和政策不一样。但是首次违章免罚是指: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
目前,深圳是全国第一个城市实施的,还有部分地区也实行该规定,申请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但是免罚不是不处罚,还是要给予警告的,警告和处罚也会记录下来的,所以还是要按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安全驾驶。
被罚违停该如何处理
1、现场处理。一般来说是接到罚单后的三天,带着驾驶证、行车证、现金或银行卡去当地行政大厅(或交警队)去现场办理缴纳罚款的业务;
2、网上办理。很多城市具有网上警局的业务,可以进入之后用银行卡进行缴费;
3、违章停车不扣分,一般是罚款200元,但是要看清罚单上的日期,不要延迟日期,以免生成滞纳金,加重经济损失。
第一次违章可以申请免罚吗
在允许首次违章免除的地区,第一次违章的是可以申请免罚的。但是目前只有在深圳,才可以获得首次违章免除处罚的机会。深圳首违免罚”需同时具备的6种条件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三)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四)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该违法行为被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第四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被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怎么申请免限行一天?
申请外地牌的车在深圳不受限行的方法如下:
1、打开“深圳交警”公众号,点击打开星级用户。
2、在界面内选择车驾管办理业务。
3、选择申请通行证(外地车)。
4、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后即可。
在深圳申请外地车限行的注意事项:
1、每月只能申请一次,且只能申请第二天及下个月的日期。
2、工作日限外的时间段为早高峰7:00至9:00,晚高峰17:30至19:30以外的时间。
3、法定节假日不限外,在此期间进入深圳,无须进行申请。
4、涉考车辆可以一次性申请两天的临时通行(不受每月只申请一次的限制)。
第一次违章免罚怎么操作
法律分析:初次交通违章不可以免罚。
违章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现场处理,一般来说是接到罚单后的三天,带着驾驶证、行车证、现金或银行卡去当地行政大厅去现场办理缴纳罚款的业务;
2、网上办理,很多城市具有网上警局的业务,可以进入之后用银行卡进行缴费;
3、违章停车不扣分,一般是罚款200元,但是要看清罚单上的日期,不要延迟日期,以免生成滞纳金,加重经济损失。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