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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标准(非现场治超处罚依据精度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5 00:28:51  作者:傲晴  浏览次数:474
核心提示:非现场交通违章怎么处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

非现场交通违章怎么处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 警告 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治超新规定

在超载超限道路执法标准方面,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营运车辆准入管理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全面落实定点联合执法

(一)加快推进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或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货车流量小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设置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交通标志,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车按序进站接受检测(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21年9月底完成),并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市、县级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12月底完成);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实施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或改造,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全业务上线办理条件。(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12月底完成)

(二)优化联合执法工作模式。结合实践情况,优化本区域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模式,公示联合执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商定驻站警力配置、勤务安排等事宜,公示联合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做好签到、移交等工作台账记录。未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建立通知、出勤、处理、反馈等协作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称重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时到站依法处理。(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附件1)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监督其消除违法状态,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公安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实施处理(工作流程见附件2)。

(四)严格依法实施处理。对电子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站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测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公安部门要严格实施处罚和记分,并将处罚和记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记分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标准(非现场治超处罚依据精度标准) 第1张

非现场抓拍超载罚款多少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12月这些外贸新规将影响你的业务

注意!12月这些外贸新规将影响你的业务

注意!12月这些外贸新规将影响你的业务,2021年只剩下最后一个月,国家也将引来一大批新规新政策。12月起,这些新规将正式实施,注意!12月这些外贸新规将影响你的业务。

注意!12月这些外贸新规将影响你的业务1

▲12月1日起船公司调整GRI

▲《“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印发

11月23日,商务部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贸易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货物贸易规模优势稳固,国际市场份额稳定,进口规模持续扩大,外贸主体数量稳中有增。服务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出口增速高于全球平均增速。

协调创新水平进一步提高。进口与出口、货物贸易与服7务贸易、贸易与双向投资、贸易与产业发展更加协调。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活力充分释放,数字化水平快速提升。绿色贸易在绿色转型中走在前列。

畅通循环能力进一步提升。内外贸一体化程度明显提升。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能力逐步增强。贸易通道更加畅通。国内国际贸易规则衔接更加紧密。法律、物流、支付、结算等支撑体系更加完善。

贸易开放合作进一步深化。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达到更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稳步构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更加紧密,与全球贸易伙伴关系更加牢固。

贸易安全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能源资源、关键技术和零部件进口来源更加多元。贸易摩擦应对、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健全。

规划指出,展望2035年,外贸高质量发展跃上新台阶。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进出口更趋平衡,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达到全球先进水平,维护全球贸易合法合规,对全球经济发展和治理体系改革贡献更加突出。

规划还提出十项重点任务,分别是:优化货物贸易结构、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贸易体系、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深化“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强化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印发

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九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要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通知》强调,要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加强用电保障,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

▲美国对中国部分口罩、洗手液和一次性手套恢复加征关税

当地时间2021年11月9日,美国USTR发布通知,对原产自中国的新冠防护产品排除加征有效期原定于2021年11月14日到期,现决定将该99项防护产品排除有效期增加16天至2021年11月30日到期。并决定将99项中的81项产品排除有效期在2021年11月30日到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即至2022年5月31日。

这意味着其中有18项产品在2021年11月30日排除有效期到期后,将恢复加征301关税,无法继续豁免加征,包含当前我国热门出口的纺织品口罩、部分洗手液、一次性手套等产品。

▲海关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英国发布UKCA和UKNI符合性标志中文介绍指南

英国脱欧后,将从使用欧盟CE标志过渡到使用英国本国符合性标志UKCA和UKNI,其中:

○不列颠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士)将推行UKCA产品标志,计划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实行;

○北爱尔兰地区将推行UKNI产品标志,与UKCA在规则上有所差别。

近日,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BEIS)与英国国家认可机构UKAS共同制作了中文版UKCA和UKNI标志介绍指南和宣传视频,并特意联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希望协助宣传,以方便我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为我国相关产品对英出口提供信息。

▲越南用于国内汽车生产的进口零配件实行零关税

越南《西贡经济在线》11月22日报道,越南政府决定将国内生产和组装汽车的税收优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2027年底前,用于生产和组装国内汽车的进口零配件享受0%关税优惠。

具体来说,拥有越南工贸部颁发的汽车制造和组装资格证书,并符合最惠国进口税率的零配件、车型、产量、排放量、优惠考虑期、资料和程序条件的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汽车零配件享受零关税优惠。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实施保障措施

2021年11月17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依据印尼财政部2021年10月21日第142/PMK.010/2021号条例,印度尼西亚自2021年11月12日起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Articles of Apparel and Clothing Accessories)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特别关税),对头饰和颈饰(the Headwear and Neckwear category,税号为6117.10.10、6117.10.90、6214.30.10、6214.30.90、6214.40.10、6214.40.90、6214.90.10和 6214.90.90)进口份额合计不超过3%、进口总量不超过9%的发展中国家不征收上述保障措施税。

税额详见这里:;type=1

▲加纳取消部分进口产品50%基准价格政策

据电子媒体《加纳网》11月15日报道,加纳税务局决定自即日起取消32类进口产品的50%基准价格政策,这意味着这些进口产品在报关征收关税时不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待遇。这些商品包括车辆、瓷砖、铝产品、水泥和棕榈油等加纳本地能够生产的商品。

加纳财政部认为此举不仅能增加海关税收,还能抑制进口,有利于本地制造业发展,但加纳贸易商会表示政府的此项政策对于当地贸易发展将带来灭顶之灾,将极大推高物价,降低低收入者和失业者的生活水平。

注意!12月这些外贸新规将影响你的业务2

杭州:11种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可免罚

从2021年12月1日起,杭州交警将在原有的轻微违法“优驾容错2.0”管理措施基础上,调整和扩大轻微违法首次警告的范围:

机动车有11种违法行为之一,连续3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该违法记录的,对该首次违法口头警告教育,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不予处罚:

1、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

2、违反车道分隔禁止标线,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

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仍驾驶机动车的,但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4、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

5、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6、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7、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9、违反交替通行规定;

10、机动车停车越线;

11、驾驶机动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超速未达20%的。

太原:调整货车通行管控措施

太原市政府决定对2019年3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对部分载货车辆通行实施管控措施的通告》进行调整,调整后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在市区核心区域路段,管控措施由除本市(晋A号牌)封闭货车外,其它货车全天禁止通行。调整为:

全天禁止重中型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通行,每日7:00至21:00,除轻、微型封闭式货车和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外,禁止其它轻、微型载货车通行。

二、根据市区道路拓宽改造和大型物流市场迁移情况,对原设置的8条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通道,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调整,在“许坦东街通道”增加了太榆路(许坦东街至晋中交界段)货运通道,为国际货运航线提供道路交通运输保障。

三、解除对纯电动轻型、微型新能源货车(新能源车辆号牌)的限制措施,可全天在市区道路通行。

河北:通行费、高速救援费标准公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本次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收费项目共9项,包括车辆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等。

2021年河北省政府

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货车通行费标准:

高速救援费:

(点击查看大图)

山东:核酸检测费用下调

到处跑车的卡友经常要进行核酸检测,每次也是一笔支出。近日,山东省医保局、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将核酸检测费用调整。

调整后如下: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为检测费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核酸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元/次。检测费的最高价格下调为30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和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株洲:重点时段禁大件货物运输

为加强大件货物运输交通安全管理,株洲支队决定实施《关于实施株洲高速公路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措施的通告》,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甘肃:为司机推出免费“车货无忧”险

“车货无忧”公众责任保险就是针对司机担心油被偷、货被盗而推出的,此保险针对进入甘肃省联网收费公路服务区的所有类型的货车,货车在服务区停放导致货物、油料丢失或司乘人员伤亡等情况均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河南:治超非现场执法超载5%以内不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执法机构依据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50%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30%实施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0%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鉴于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内的,按未超限运输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现场提示主动到指定卸货场卸货、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国三车淘汰补贴申请即将结束

为鼓励北京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车加快淘汰更新,根据规划,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或转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载客汽车和汽油载货汽车车主可享受政府补助。

注意!12月这些外贸新规将影响你的业务3

眼看2021年的进度条即将拉满,伴随着12月的到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有一大批政策法规即将落地实施。我整理了几条安防人有必要关注的12月新规,下面和大家一起分享。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由应急管理部提出的新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将在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2、《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A/T1788-2021《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共包含《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前端设备》、《第3部分:安全交互》、《第4部分:安全管理平台》四部分,有效弥补了公安视频网络安全建设规范的空白。

3、《地下水管理条例》

我国首部地下水管理专门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对超采、污染地下水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4、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提出建立珠港澳联防联控机制,构建覆盖海关检疫、移民通关、分流转运、医疗救治、社区管理、口岸卫生应急等口岸全链条、全闭环防控体系,提升一体化防控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应急预案对接、应急措施联动,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5、《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履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树立优良家风、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责任。

6、《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四川省公共文化领域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包含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参与、保障措施等内容,对于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7、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中,高层和低层住户难以达成一致是最大难点,这也是当前老旧小区改造中加装电梯引发纠纷的关键原因之一。四川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破解当前老旧小区改造中电梯增设难的问题。

8、江苏省《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八十一条,针对住宅小区内业主反映较多的违章搭建、高空抛物、飞线充电等问题设定了16项禁止行为。

9、《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湖南省住建厅制定的《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关键词: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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