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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载超限治理方法(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5 22:27:29  作者:海云  浏览次数:566
核心提示:2022年最新超载超限新规2022年最新超载超限新规如下: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2022年最新超载超限新规

2022年最新超载超限新规如下: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020超限超载新规定是什么?

2020超限超载新规定是:1、货车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2、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载货越多,处罚力度越大;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在重量超限超载认定上,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认定标准,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从18米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从2.5米调整为2.55米。

新交通法货车超载超限规定

货车超限标准:

(1)、根据国家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轴货运车辆: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18吨。3轴货运车辆:中置轴挂车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5吨4轴货运车辆等等标准;

(3)、违反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另外,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有什么情况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运输?

(1)车辆和货物总高度距地面超过4米;

(2)车辆和货物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辆和货物总长度超过18.1米;

(目前重点是称重,检测货物总重量。对于货物外形尺寸超限的行为,在调配前不得对货物外形尺寸进行检测。

超载罚款/罚款扣除规定:

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扣分数值有明显变化,其中货车超载扣分标准如下:

荷载超过核定荷载质量50%的,一次扣6分;

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

综上问题所述,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我建议货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最新超载超限治理方法(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第1张图片-窗前网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车货外廓尺寸和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货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源头管控和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发改、监察、安监、国土、经济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案件。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货运车辆(含挂车,下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改变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八条 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第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货运车辆,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违规生产企业自行召回处理。

对销售超出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条 公安、交通、质监和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运车辆的单位或者货运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运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或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经济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改装、维修、销售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执行国家许可的车型及技术参数标准和经营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查处违反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充装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管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物运输站(场)、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的登记、统计、核查工作,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称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是指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工矿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材等货物集散站(场)和生产加工企业装载现场。第十四条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车辆装(配)载货物;

(二)违反国家规定限制标准和核定载质量,为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新交通法超载超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扩展资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词: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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