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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治超实施方案(货运源头治超处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5 04:15:04  作者:之桃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公安、国土、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三)从事焦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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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源头治超工作报告

篇一:治超工作情况的汇报

坚持从路面、源头、宣传、督办多方面入手,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协调联动、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强有力的治超工作态势,治超工作才能取得较好成果。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1、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推进治超工作落实。坚持把治超工作作为大事要事来抓,及时召开全局治超工作会议,加强治超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成立治超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规范治超,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了对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的管理,编制《治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治超工作机制管理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公示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障治超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同时,抓好治超后勤保障,购置执法车、对讲机和录像机必备工具,全力保障治超工作高效、有序、有力开展。

2、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浓厚治超工作氛围。把宣传教育贯彻治超工作全过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治超工作的意义,跟踪报道治超工作进展、做法和经验。通过多角度的开展宣传活动,保持舆论声势,使广大群众和运输业户增强了对超限运输危害性的认识,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3、全面管理,严格执法,确保治超工作效果。结合我县实际,治超工作以治理本地区运输铁矿石及铁精粉超限车辆为重点,通过路面执法和源头管理等措施,严厉打击超限违法行为,遏制超限运输势头。

一是坚持不懈,始终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具体执法工作中,疑似超限车辆一律在固定治超站内依法过泵、卸载、复泵、处罚,流动治超点负责看护主要路口,严禁超限车辆绕行逃避检查。在把好关键路口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进出京津路口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京津地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县,确保我县的超限超载车辆不进入京津地区。

二是联合执法,强力打击恶意超限行为。积极协调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有力的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三是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源头治超措施。把源头治理作为长效治超、确保实效的关键,努力把源头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一方面,做好公示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源头装载行为管理,通过电视台、媒体向社会公布《源头装载行为规范》,与源头装载企业签订《责任状》,对矿石及铁精粉装载点进行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监管责任,对不按规定装填、配载,以及放任超限车辆进出厂站的企业,通过倒查的方式,严厉追究企业及业主的责任。

4、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延伸治超工作内容。为有效

解决“反复治、反复超”、“二次装填”等问题,组织开展了“两项”综合治理活动。

一是开展矿区选矿治理行动。对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生产行为。

二是开展洗沙企业治理行动。缓解路面治超工作压力,为治超工作取得新成果奠定基础。

5、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形成规范治超体制。全面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管理,确保治超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一是严格执法纪律。治超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治超工作“十不准”,坚持依法治超,杜绝非执法人员上岗。

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治超现场标志,夜间执法人员统一穿着反光标志服装,完善现场照明灯光,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确保治超安全。

三是坚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严格执行治超相关政策,对双超车辆称重、卸载、处罚一站式完成,减少了车辆往返、掉头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四是强化监督检查。由治超办牵头,成立交通、公安、纠风、法制、宣传等单位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治超工作进行明查暗访,详细了解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执行措施、治超成效,对查找出的问题迅速整改,确保治超工作有力执行,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三乱”现象。

为确保治超工作实效,有效打击超限违法行为,净化公路交通运输环境,努力创建规范、有序、干净、安全的公路交通运输秩序,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保持路面治超高压态势。坚持治超检查24小时不间断执法,对上路运输的双超车辆从严治理、严管重罚,真正形成超限超载车辆有路难走、有车难行的局面。同时,加大对绕行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适时调整流动巡查站点,封堵超限车辆绕行线路,对绕行逃避检查的超限车严格按规定上限处罚。

2、深入细致的做好源头管理工作。通过派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源头装载单位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落实进出厂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登记制度,从源头限制双超车辆上路行驶。

3、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超工作合力。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间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长时间故意堵塞交通,不服从执法人员疏导的,对司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治超责任落实。一是规范治超工作。对双超车辆的认定处罚全部在治超检测站内进行,严格执行过泵、卸载、复泵、处罚的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只罚不卸、卸货不到位等违规现象发生。二是加强治超执法监督力度。每周不少于两次对治超执法进行明查暗访,坚决杜绝执法人员与车托勾结、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私放“人情车、关系车”等严重违纪行为,维护治超执法的严肃性和纪

律性。三是强化责任管理。把治超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层层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建立上下贯通、协调有序、工作有力的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位,取得新成效。

篇二: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发挥运政执法职能优势 推动源头治超长效发展——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清徐县是省城的南大门,是太原市连接晋中、吕梁的咽喉要道。全县国土面积609平方公里,辖四镇五乡一街道办,境内3XX、208国道和太祁高速、榆古路穿境而过,13条县级公路四通八达,公路密度186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县民营经济起步较早,工业企业众多。目前,全县共有焦化企业6家,年产能700万吨;煤矿企业2家,年设计产能240万吨。此外,洗煤、暖气片、金属镁等企业XX0余家。由于大部分属于加工型企业,原辅材料、工业产品大进大出,全县运输市场活跃,年运力需求在1.2亿吨以上。全县保有各类载重车辆1万余台,日车流量达5万辆以上,是全省运力强县。

我县自20XX年11月19日率先在全省打响治超攻坚战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对治超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坚持把治超作为推进绿色转型,建设生态文明,开展城乡清洁、构建和谐清徐为重要抓手,全面出击,重点突破,始终保持了对车辆超限超载、抛洒污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共检查车辆112万辆,查扣各类违章车辆4433

辆。其中,超限超载1XX3辆,抛洒污染1408辆,其它违章车辆1922辆,卸载货物3467吨。超限超载率由治超前的74.6%下降0.02%。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基本绝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下降为0. 2%,三无黑车下降为0.1%。同时,好路率同比去年的'85%增加为87.16%,桥梁损坏同比38%下降

1.5%,养路费维护节支35%,运输车日通行量增长20%,货运车注册总量增长18%,货运价格上涨15%。在治超中,城市环境也得到很大改善,我县二级天气已达261天,比预计目标增长31天,空气污染指标由4.27下降到2.97,空气污染同比消减16.6%。可以说,我县治超工作分阶段实施,重点突破取得了显著成效。突出表现在: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遏制,道桥损坏案件明显下降,公路通行率和公路环境明显提高,运输价格合理回升,城市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初步实现了企业效益、运输户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互利共盈的局面。具体做法: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责任

今年以来,我们对源头治超巡查小组人员分工重新进行了调整,细分了治超人员的岗位职责,完善了《治超人员工作职责》、《巡查日报制度》、《周一例会制度》、《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实现了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到人、管理措施制度上墙、企业档案资料齐全、巡查人员全部进厂。并深入各乡镇,对全县货运源头单位重新进行了摸

底调查,由县政府对183户合法源头企业重新进行了公示,不定期地对重点源头企业的装载、过磅、开票、出厂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超载车辆出厂上路,保证了合法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营。

二、强化源头监管,杜绝双超车辆出厂上路

今年以来,我所源头企业巡查组按照区域划分立即对辖区内源头企业的运输经营情况、“政府令”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货源单位,针对公路沿线非法货源点的分散性、反复性、随意性等特点,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一经发现坚决取缔,把超限超载遏制在源头,查堵在源头。

截至目前,我们共出动源头巡查人员1.5万人次,检查企业1.2万余次,复核过磅票据7000余本,从根本上杜绝了双超车辆出厂上路。

三、强化路面流动稽查,坚决遏制短途超限超载

伴随太中银货场、大西铁路、太小路等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短途拉运车辆明显增加,日拉运土石方量达万余方,给治超工作增加了难度。针对实际情况,所领导及时安排流动稽查队工作人员,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接举报随时出警,在主要干线公路上进行高密度、高频率的流动稽查,依托县治超临时卸载点,坚持24小时严防死守,逢车必检、逢车必查,全面打击了短途超限超载车辆,55吨以上超限超

载车辆基本消除。

四、利用科技手段,维护治超成效

为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维护治超工作成果,我们加大了科技治超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了监控面,扩建了监控平台,监控范围覆盖了治超站点基本区域。提升远程监控档次内容范围,由图像监控向数字监控升级,由煤焦企业向洗煤等重点货源企业延伸,实施全方位信息共享。稽查人员新配备了配备录音笔、反光背心、指挥棒等科技设备,加强了执法全过程监督;27个货源企业完成了称重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美锦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投资60余万元完成了覆盖全厂的数字化治超、安全系统和总厂控制大平台,初步实现了实施治超信息化、运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现代化。为推广科技治超工作进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深入治超一线,开展宣传工作

针对今年施工旺季短途拉运土石车辆增加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同时,我们治超人员多次深入货运源头企业,向货运源头企业管理者、装载、计重、开票等相关治超人员发放《省道条》、省政府223、224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治超宣传资料5000余份,现场指导、培训源头企业治超人员300余名,督促企业完善治超宣传版面3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40余条。并组织183户货运源头企业XX00余名磅房人员分批进行了

业务培训和考试,形成了监管部门、货运源头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全民治超氛围。

六、做到“五个结合”,形成系统工程

治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将治超工作与“城乡清洁工程”、“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打击私挖乱采”、“社会综治管理”、“打击非法储售煤场、私改点”的五个结合,将治超提到与信访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同等重要的地位,社会各方大参与的打击超限超载高压态势。

七、源头治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省局源头治超工作要求,我们在坚持对全县源头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每月以文件的形式将源头企业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建议、省市运管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我所的工作计划、措施等情况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使政府部门了解我们的工作动态,随时掌握源头治超信息。源头治超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认可,县政府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50万元列入了财政预算。

在今后的治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省市治超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机制,严厉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狠抓五项重点工作,实现治超“四无”,一步一步狠抓落实,充分发挥运政执法职能优势,建立起源头治超长效机制,打好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攻坚战,为清徐建设一流省会城。

篇三: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全省交通系统治超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治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开展工作。

为了全面推进道路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县政府成立了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霍XX任组长,县政府主任科员、招商局长张XX和交通局长XXX任副组长,县交通局、法制办、交警队、发改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副局长XXX担任。针对我县是自行车零件集散地、自行车零件企业较多的特点,、对全县货运源头装载单位进行摸底调查,货运源头单位共有XX家大型企业,并积极向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取得县政府的支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公示。

二、积极协调,加大治超力度。

为更好的开展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合法制办、交警队、发改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XX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为进一步开展治超工作做出保障。

三、深入企业,建立治超长期机制。

自开展治超工作以来,我站要求治超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县站与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XX县道路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要求,对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县政府等相关部门。与源头单位签订责任状,要求各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岗位职责,对装载货物车辆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实登记;不为超限超载、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认真填写《货物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治超人员,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由于我县不是砂石料和矿产资源基地,产品多以自行车和自行车配件成品、半成品为主,超限超载车辆不多。截止目前,我站共检查车辆163辆,及时纠正超限超载案件5例。

我站在源头治超工作中积极出动,措施到位,执法严格,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加大源头治超力度,进一步细化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了“齐抓共管、通力协作、联合行动、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XX县运管站

20XX年4月3日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从事汽车生产、销售、改装的;

(二)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的(以下简称“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

(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以下简称“装载单位或者个人”);

(四)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第四条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县级以上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生产、改装载货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载货汽车。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载货汽车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载货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载货汽车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载货汽车,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汽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召回但未实施召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召回。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载货汽车或者擅自改变载货汽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五)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二)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违反规定计重、开票。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可以在装载场所设置监控设施。第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装载货物时应当配合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做好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登记工作。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驶。第十六条 装载货物的载货汽车,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其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载货汽车驶入收费公路。

从源头治超!8省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治理货车超载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近日,云南、河北、吉林、哈尔滨、山东等全国8个省份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实行货运运单制度

江苏省表示:将在未来三年内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现象。

为此,江苏省将开始实行货运运单制度,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需建立货运运单档案,需要企业存成档案,以备以后核验;看另外,随车备查联需要司机随车携带,以便于在路上向交警等执法人员出示。

其中,货运运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并且将严格执行“一超四罚”,从源头治超。

吉林市:为期3个月的“春雷行动”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路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从4月7日至6月30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春融期集中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春雷行动”。

整治行动重点1、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和“百吨王”车辆;2、货车拒检、不通行高速公路专用检测车道,不听从高速公路劝返指挥、故意堵塞车道的行为;3、恶意遮挡号牌、冲闯站卡、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4、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等违法行为。超限禁入,一超四罚对于大货车超载超限等行为,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并对货运源头企业周边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流动稽查频次,强化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除此之外,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

哈尔滨市:制定货车“十个严禁”规定

近期,哈尔滨市交警部门针对建筑运输材料、残土、炉渣等大型货运车辆持续开展整治行动,针对大型货车容易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大货车“十个严禁”管理规定。

云南省:超载超限货车禁上高速

近日,云南省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公路货车严禁超限超载运输,未经称重检测或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所有经过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接受检测。1.未经称重检测的;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拒绝驶入高速公路。2.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必须卸载后方可放行,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和记分,实行“一超四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不按规定进站的,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实施处罚和记分。

宁夏回族自自治区:货车超载直接罚货主!

3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简称治超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对货车超限超载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30%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处5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满10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北京市:超1吨罚500,上限30000

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点位的通告》,表示2020年4月6日起,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设备启用。

全市超限超载货车卸载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处理,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处罚。

河北省:电子抓拍超载货车

从3月10日起,河北高速交警就已经开始在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该路段已被打造成首条“河北高速严管路段”,查处力度非常之大。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3月10日至29日,青银高速查处量居前三的违法行为是货车占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其中货车占道13207起,违法停车160起,疲劳驾驶104起。

青银高速抓拍及提示设备安装位置:

山东省:高速超载不得超过5%

4月1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对活动开展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照“国检”标准要求,制定了《“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表示要增强公路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公路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路政案件结案率不低于95%,路损追偿率不低于90%。强化超限治理,确保高速公路超限车辆不超过0.5%,普通国省道超限车辆不超过2%,保护好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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