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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外地车进天津有什么要求(现在天津让进外地车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5 10:25:36  作者:沈夜焰  浏览次数:583
核心提示:外地车进天津需要什么手续法律分析:外地车进天津需要的手续有: 1、环保审核,转入车辆必须是国V标准,且已经取得天津小客车增

外地车进天津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外地车进天津需要的手续有: 1、环保审核,转入车辆必须是国V标准,且已经取得天津小客车增量指标。 2、交档案:拿环保单,回执单,小客车增量指标,机动车登记证,原车辆档案去车管所; 3、等通知再去车管所等两天,车管所电话通知可以办理手续。第二次去车管所,仍然到咨询台告知你办理业务领排号,警察会把机动车登记证书还给你,让你去验车地方验车; 4、拓号; 5、拍照验车; 6、拿验车结果; 7、选号; 8、缴费; 9、上交强险; 10、领新行驶证;1 1、领环保标;1 2、贴好车辆合格证,强险标,环保标,临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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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在天津限行规定?

天津限行外地车规定:

天津限行的汽车类型包括外地燃油车、本地燃油车、外地纯电动、本地纯电动、外地插电混动、本地插电混动。

一、外地燃油车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客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禁止外埠号牌机动车(北京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通行,可通过“天津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预约申办相关通行凭证。

二、本地燃油车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客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三、外地纯电动、本地纯电动、外地插电混动、本地插电混动

大家要对天津限行的时间、区域、规定多加留意,不要因为这个被罚。

外地车进天津怎么限制?

外地车(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工作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通行;北京牌照小型、外地微型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19时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措施。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中规定: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8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5日,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中规定:

第五条 载货汽车的道路通行管理,继续按照我市载货汽车限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外环线除外)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

上述载货汽车的专用通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额配发,市民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天津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点击“通行证申领”查询下载,自助打印后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关键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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