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几点不让进天津市
天津市限号限行规定,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天津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首日限行尾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奇偶数确定单双号。货运机动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均含持有通行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
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外环线除外)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
扩展资料:
天津限行规定:
1、货运机动车(含持有通行证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含持有通行证车辆)。Ⅱ级、Ⅰ级响应: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首日限行尾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奇偶数确定单双号。
2、货运机动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均含持有通行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局官网-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天津外地车限号吗?
天津外地车限号。
天津外埠牌照机动车限号规定
1、自2018年4月9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2、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7日,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3、按车牌尾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1)、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2)、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3)、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4)、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扩展资料
一、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天津限号限行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大中型客车(含公共汽车、班车、长途汽车等)、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通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及外埠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高排放(原国I、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之前,同时属于环保部车辆型式核准目录中国I、国Ⅱ排放标准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微型载货汽车),禁止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星期六、星期日上班的除外)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区域道路通行。
对于天津市及外埠号牌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违法予以罚款200元、不记分的处罚。
交管部门提示,限行措施实施后,高排放轻型汽油车主应严格遵守限行规定要求,切勿心存侥幸违法上路。交管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查处的方式,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高排放车辆进行24小时抓拍、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天津:明年起国Ⅰ国Ⅱ车外环线内禁行
天津市武清区是否限号
天津市武清区不限号,但天津市外环路以内限号。
一、自2019年4月8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5日,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