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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号扣分还是罚款(限号扣分还是罚款郑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5 06:25:42  作者:蝴蝶蓝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限行扣分吗驾驶当日限号车辆在限号区域通行,属于违反禁行标志,处罚是扣3分、罚款20-200元,一般是处罚金100元。不过,也有一些

限行扣分吗

驾驶当日限号车辆在限号区域通行,属于违反禁行标志,处罚是扣3分、罚款20-200元,一般是处罚金100元。不过,也有一些限行的城市是不扣分的,比如在北京,京牌限行违章罚100块,不扣分,非京牌罚100块,扣3分。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城市而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加大对车辆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查处力度,罚款并记分。

有媒体报道称,这意味着,从明年开始,违反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的车辆,可能将面临既罚钱又扣分的双重处罚——罚款100元并加扣3分。这一规定,将同时适用外地车辆。

扩展资料:

不受限行规定的车辆如下: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车辆违反限行将面临罚钱扣分的双重处罚

限号扣分还是罚款(限号扣分还是罚款郑州)-第1张图片-窗前网

汽车限号,开出去是扣分还是罚钱啊

驾驶当日限号车辆在限号区域通行,属于违反禁行标志,处罚是扣3分、罚款20-200元,一般是处罚金100元。

不过地区不同具体细则会有些许变化。以广州为例:单双号限行期间,假如车辆违反规定,将按照《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不按规定路线或规定时间行驶”的规定处罚,一般处以200元的罚款、扣2分。

不限车辆

一、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汽车限号

限号违章怎样处罚?扣分吗?扣几分?罚款金额是多少?

不扣分,罚款100元,罚款以后3个小时内驶离限号区域内!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无论是电子监控系统还是路面民警均不会对司机进行二次处罚。但若司机在一天内连续出行,则会被连续处罚。无论违反限行规定行为次数多少,一天内只进行一次“罚款100元、不计分”的处罚。

限行被拍怎么处罚扣分吗

【法律分析】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电子眼拍到,当日只作一次处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只罚款,不扣分。2、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电子眼拍到多次,当日只作一次处罚,罚款一百元人民币。3、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再遇警察,就出生之前的处罚凭证,将不再重复处罚。4、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又被电子眼拍到,将不再重复处罚。对于现在来说汽车是越来越多,但是在交通压力逐渐增加的时候就实行了限行,这样就能缓解一定的交通压力,车主应遵守限号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车牌限号出行了怎么扣分和处罚

【法律分析】

在限号日期出行,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三分。违反限号规定的,一般会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记6分,处罚包括电子眼和交警现场执法的处罚。但是每个地方的规定会有所不一样,具体的以当地的处罚为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关键词: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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