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
北京高峰期外地车限行规定如下:
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
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外埠号牌载货汽车通行。
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外埠号牌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北京外地车早晚高峰限行规定
北京外地车早晚高峰限行规定如下:
1、载客汽车:早高峰限行时间是7点至9点,晚高峰限行时间是17点至20点;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
2、非载客营运汽车:早高峰限行时间是9点至17点;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按照尾号限行。
3、京牌汽车:
北京机关国企事业单位:每周限行一天(0点至24点),范围为所有路段。
北京居民以及民企汽车:按尾号限行,限行时间7点至20点,限行范围五环内所有道路(不含五环)。
办理进京证需要材料: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北京外地车限行时间段几点到几点
外地车限行为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
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罚款处罚,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100罚款处罚。
对于大多数已实行限号的地区来说,与本地号牌车辆一样,外地车辆也必须遵守限号规定,临时号牌车辆也不例外。此外,有一些地区还对外地车辆有额外的限行规定。还有一些地区对于首次进入本地的外地车辆,可享受当天不受限号规定限制。
有一些地区对于首次进入本地的外地车辆,可享受当天不受限号规定限制,但并非所有地区都是如此。如果遇到限号,可在限行区域外停放车辆,等待非“限号日”再进入限行区域。若必须进入限行区域,可将车辆停放在先行区域外,然后通过公交、地铁、打车、租车及其他出行方式进入限行区域。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限行
外地车在北京限行时间和范围
外地车在北京限行时间和范围为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
根据新规,外埠客车限行区域将延伸至北京六环路(不含)和通州区全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这意味着外地车辆在京的限行范围扩大了。
目前时段的规定是,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其间需遵守北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
外地车在北京限行的注意事项:
1、每辆外埠号牌车辆每年可以办理12次进京通行证,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连续申办,也可以每月或不定期申办。
2、进京通行证每次最长有效期为7天,每辆车每年可以在办证范围内通行的时间为84天,占全年时间的23%,可以满足临时来京办事、旅游等需求。
以上内容参考 凤凰网-下月起,北京市最新外地车限行政策将开始执行,提前来看
外地车进北京有什么限制几点到几点
法律分析:北京外地车限行时间,是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北京外地车限行时间,是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不含)以内行驶的外埠车辆,以及前往昌平、怀柔、延庆城关镇行驶的外埠车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二环路主路(全线)、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路段、广场东侧路、广场西侧路、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南长街、人大会堂西路、正义路、台基厂大街、西安门大街、景山后街、景山西街,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二环路主路全线,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